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见《水利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水利部门户网站(www.mwr.gov.cn)公开。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信(账号:中国水利〔mwrPRC〕)、政务微博(账号:水利部发布)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申请渠道
1.互联网渠道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水利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在线申请,根据提示要求填写并提交《水利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邮寄、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从水利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自行下载并填写《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寄送到本机关,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水利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提高申请答复效率和质量,请尽量详细、明确、具体地描述所申请答复的信息,并提供有效准确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申请人当面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链接为: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2/01/content_5566168.htm)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水利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办公厅)。
联系电话:010-63202651
传真号码:010-63202650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办公时间:8:0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