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淮河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长江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山东、河南省(市)水利(水务)厅(局):
河道采砂管理事关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近年来,水利部多次组织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一段时间,长江、淮河部分河段非法采砂现象有所反弹。为坚决打击长江、淮河河道非法采砂,进一步做好2015年特别是汛期长江、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研究,水利部决定开展长江、淮河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落实《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长江、淮河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有力保障长江、淮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
二、检查范围
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市)长江干流河道及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安徽、江苏、山东、河南等省淮河河道。
三、主要检查内容
1.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非法采砂行为。
2.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采砂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的落实和公告情况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3.现场监管办法、年度现场监管方案或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现场监管记录填报情况;河道日常巡查制度、年度巡查方案或计划的制定及河道巡查和案件处置的记录和填报情况。
4.采砂船舶禁采期集中停靠情况,包括集中停靠点划定与公告、集中停靠点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责任落实、集中停靠船舶登记造册、集中停靠点管理记录等。
5.对非法采砂高发地区的管控情况,近期针对非法采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和集中整治情况以及处罚、整改情况。
6.沿江(河)砂场的分布、数量、规模等,对违法违规砂场的清理整治情况。
7.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及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情况。
8.当前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组织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由水利部统一部署,建设与管理司会同政策法规司具体组织,分集中自查、重点抽查两个阶段开展。各相关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道采砂自查;长江委、淮委负责直管河道的自查,并分别对长江、淮河其它河段的采砂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水利部适时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一)集中自查阶段。长江委、淮委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集中自查,5月25日前完成集中自查,各组检查时间不少于7天,具体检查时间和计划由各单位自行确定,5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水利部。各单位要于自查结束后10日内下达整改通知,指导督促各地及时整改;6月2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水利部。
(二)重点抽查阶段。水利部组成2个检查组,第一组由建设与管理司负责人带队,检查长江委和长江干流湖北、江西段;第二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带队,分两个小组,分别检查长江干流安徽段及淮河干流安徽段。长江委、淮委相关负责人参加对有关省的抽查,抽查时间和检查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长江委、淮委分别对长江、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座谈讨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将听取有关方面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1.听取汇报:听取被检查单位采砂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进行座谈讨论。
2.查阅资料:查阅被检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巡查记录、非法采砂查处记录登记等资料。
3.现场检查:选取部分区域和河段进行现场检查,抽查可采区现场监管日志、河道日常巡查记录,察看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及停放船舶花名册和管理记录等。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细化检查计划,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同时,请各地在检查中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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