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须知
请您务必先阅读以下提示:
1. 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如不属于水利部或者水利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请向相关单位提出。
2.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水利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我们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转送、交办。
3.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水利部职权范围的,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将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对提出的意见建议类事项,研究并酌情回复;
(2)对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转送有关机构办理;
(3)对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区分情况进行办理。
4. 对下列情形,我们不予(不再)受理:
(1)对水利部或水利系统下级机关、单位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向水利部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2)对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
(3)对已有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5.您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注:您所填写的信息中可能包含敏感信息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码,我们将收集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将以脱敏的形式存储。
(请认真阅读以上须知内容,15秒后方可点击"接受"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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