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湖类、 水资源类、水土保持类)》发布
本站讯 近日,广东省水利厅印发《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湖类、水资源类、水土保持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以进一步指导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裁量基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裁量基准》主要对涉及河湖、水资源、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共计56项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其中,河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16项,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24项,水土保持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16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裁量基准表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以及实施主体等六个部分。
《裁量基准》的裁量阶次统一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三个阶次,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具体标准对应具体裁量阶次进行了计算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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