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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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对取消资质认定事项的后续监管,确保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决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变更和延续工作,也不通过备案管理方式进行审批监管。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水利部关于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利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二、目前已经取得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仍可在承接相应从业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中供委托单位参考。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组织在相关工作中的制度建设、规范运作、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水文法规及技术标准情况、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其成果质量的监管工作,提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水平。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7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第24号令)等规章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或废止。

水利部办公厅

2015年5月8日

作者:    责编: 瑶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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