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2015-07-21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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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近日,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5]142号),明确2015年度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纳入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支持范围,并已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为切实做好2015年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各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是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引导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投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扭转“重建轻管”局面,改善水利工程运行工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中央财政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已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纳入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支持范围予以安排。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一定比例中央财政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用于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并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认真开展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合规性审核工作

  对安排有维修养护经费的县,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县级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做好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合规性审核与批复。同时,以批复的各县级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为基础,编制全省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水利部备案。纳入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应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部分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率不低于80%和50%,且之前实施的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已通过验收且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各省在项目实施计划的合规性审核中,要严把项目准入关,确保资金用到实处。

  三、切实做好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各省要督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相关管理单位及时开展维修养护工作;要加大对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促进基层规范项目管理工作。项目实施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合同管理,选择技术力量强、专业水平高的维修养护队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做好工程的维修养护。要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管理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各省要按照项目验收办法和方案,严格认真开展好项目验收工作,保证验收不走过场,确保中央补助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水利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5日

作者:    责编: 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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