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实行窗口受理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2015-08-2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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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现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实行窗口受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凡是需要向水利部水文局申报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事项,申请单位需将纸质材料现场递交或邮寄到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作为窗口统一受理。

  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备案的,直接报送水利部水文局。

  二、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向申请单位发送的通知书、告知书等,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对外发送。

  三、审批事项申报办理要求,可在水利部网站“在线服务”栏目查询,也可到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索取或电话咨询。

  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东楼一层),邮编100053。咨询电话:010-63208000。

  水利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1日

作者:    责编: 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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