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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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建管〔2014〕351号),我部于2015年6月至9月,组织对2014-2015年度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业经我部审定,现公告如下:

  A级: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北京市、浙江省、重庆市、辽宁省、安徽省、河南省、山东省、吉林省、广东省水利(水务)厅(局)等;B级:山西省、江西省、湖南省、天津市、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福建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黑龙江省、河北省、青海省水利(水务)厅(局)等。

  水利部

  2015年10月15日

作者:    责编: 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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