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型水库和江河治理项目专项稽察工作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2016-02-19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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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稽察函〔2016〕158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局),青岛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按照2016年水利稽察工作计划,经研究,定于2016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察办)派出稽察组,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生产建设兵团“十二五”期间中央安排投资的中型水库和江河治理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总体核查,并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稽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察时间

  2016年2月27日至3月15日,工作周期约18天。具体时间由各稽察组电话通知。

  二、稽察范围和组织形式

  部稽察办共组织19个稽察组,对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岛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五”期间中央安排投资建设的中型水库和江河治理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总体核查,并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稽察。

  各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成员由特派员助理、前期设计专家、计划管理专家、建设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质量安全专家组成。稽察项目及分组情况见附件1。

  三、稽察工作方式

  此次稽察采用总体核查和项目稽察结合的方式。

  (一)总体核查

  1.听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央安排投资的中型水库和江河治理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的汇报(汇报提纲见附件2)。

  2.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填写《“十二五”期间__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安排投资的中型水库和江河治理工程前期审批情况表》(见附件3)、《“十二五”期间__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安排投资的中型水库和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情况表》(见附件4)、《“十二五”期间__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安排投资的中型水库和江河治理工程投资调整情况表》(见附件5),稽察组抽取1至2个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项目稽察

  1.每个稽察组确定两个建设项目开展现场稽察,听取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汇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查看工程现场。

  2.与地方政府、项目责任单位及各参建单位交换意见。

  (三)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就有关情况交换意见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稽察准备,按照《各有关单位提供的主要资料清单》(见附件6)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请各单位积极配合稽察组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接待中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水利部党组相关实施办法的要求,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减轻基层负担。

  请确定1名处级干部作为稽察工作联系人,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月23日前告知各稽察特派员助理。

  部稽察办联系人:何兰超

  联系电话:010-63202271

  部建安中心联系人:李振海

  联系电话:010-6390644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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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编: 王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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