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我部决定开展2016年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甲级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审批范围
本次甲级检测单位资质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5个类别(即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包括首次申请(含增加甲级资质类别)和申请延续甲级资质。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甲级资质;申请延续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如不同类别的资质取得时间为不同年度,可对尚未到期的类别一并申请延续。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首次申请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附件1);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材料;
5.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6.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检测工程等级证明材料及代表性检测成果)。
上述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件一式2份;除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外,其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请延续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附件2);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延续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材料;
5.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6.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检测工程等级证明材料及代表性检测成果)。
上述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件一式2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事项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水利部官方网站(http://www.mwr.gov.cn/)在线服务栏目于2016年6月20日前进行网上预受理,通过预受理后申请人于6月30日前将纸质材料现场递交或邮寄到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逾期不予受理。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事项
申请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rcpu.cwun.org/)建立信用档案。申请材料应与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未在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人员和业绩信息不作为资质评审的依据。
五、联系方式
(一)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6320800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东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053
(二)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 系 人: 戚波 费凯
联系电话:010-63204869 63202132
传 真:010-63202685
电子邮箱:zxzl@mw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