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2016-07-1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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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水总[2016]132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武警水电指挥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我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制订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调整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作者:    责编: 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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