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投资水利项目存量资金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2016-08-01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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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切实提高水利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审计署拟于近期开展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专项审计,并要求各部门先行开展自查。经研究,水利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投资水利项目存量资金情况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二、自查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组织有关市县和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并汇总填报《中央财政水利项目存量资金情况自查表》(见附件,可从水利部财务司网站“公告栏”下载电子版)。

  三、自查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关于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要求,本次自查填报资金范围为2013年及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截至2015年12月底及2016年6月30日仍未使用完毕的水利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水利投资、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等水利资金。

  四、有关要求

  1、请各省水利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市县和单位进行自查。

  2、请各省级水利部门于2016年8月20日前将《中央财政水利项目存量资金情况自查表》反馈我部(先发电子版)。

  联系人:蔡泓  010-63202799  刘婉迪 63205261

  电子邮箱:jjc@mwr.gov.cn 

  传真:010-63202220

  水利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作者:    责编: 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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