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第二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部机关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的函》(办建管函〔2017〕102号),经研究,水利部定于2017年9月上中旬派出督导检查组,赴各地开展2017年第二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1),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督导检查组另行通知。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被督导检查地区要系统总结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如实反映本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成效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各督导检查组要深入细致地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准确掌握各地真实情况,编写督导检查报告,提出“一省一单”督导建议意见,于9月20日前将督导检查报告、先进典型材料和“一省一单”督导建议意见提交水利部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督导检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联 系 人:李春明 谢睿
联系电话:010-63203224 63204542
附件1
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掌握河长制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进一步指导、督促各地加快落实各项工作,根据《水利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办建管函〔2017〕102号)等,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检查范围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方案出台情况
1.市、县、乡级工作方案进展情况,是否已由党委、政府印发;如未全部印发,需明确计划出台时间。
2.抽查市、县、乡级工作方案(各2个)内容是否全面,是否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组织体系、河湖管护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
3.抽查工作方案质量深度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结合当地实际,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存在照搬照抄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或上一级工作方案现象。
4.对河长制六项任务是否进行了细化实化。
(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情况
1.总河长和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湖的分级分段河长是否全部设立,各级河长责任是否明确,河长名单是否在主要媒体公告。如未全部设立,需要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
2.河长公示牌设立是否规范,是否竖立在河湖显著位置,是否标明了河长姓名、职务、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监督电话是否畅通。
3.县级及以上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是否正式设置,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工作制度等是否到位,工作运行是否正常。如未全部设置,需明确设置的时间表。
4.河长制办公室牵头部门、成员单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能够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河长制办公室是否能够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具体职责。
(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1.是否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出台了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验收制度。已出台制度的执行情况,尚需出台的制度清单及计划出台时间。
2.河湖管理保护涉及的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政策措施是否完善,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政策是否落实。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情况
1.工作督察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定期逐级开展河长制工作监督检查。
2.考核问责实行情况,是否出台了考核办法。
3.问题整改情况,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社会监督情况,是否已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具体方式。
(五)河长履职情况
1.河长巡河情况,省级河长是否已开展河湖巡查、调研等工作(具体人数、次数),市、县、乡级河长巡河情况。
2.问题督办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督促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3.河湖整治情况,是否针对所负责的河湖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
(六)河长制任务细化实化情况
1.是否开展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编制。
2.是否启动了“一河一档”数据库建设,是否开展了河长制信息化建设。
3.实行河长制以来,省级开展的河湖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情况。
(七)各地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
各组提供2个以上市、县级典型案例。
(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九)各项目标任务节点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十)有关工作建议
具体督导检查内容可根据督导检查地区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三、督导检查的组织形式
本次督导检查由水利部司局负责、有关直属单位参加,实行组长负责制。部河长办承担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
四、督导检查安排
(一)督导检查时间。督导检查时间为2017年9月上中旬。具体时间由各督导检查组与所负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
(二)督导检查方式。督导检查采取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主要包括听取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市、县汇报,与有关地方政府、部门等交流座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河湖现场等。督导检查地点应包括设区市和县。
(三)督导检查报告及意见反馈。各督导检查组于9月20日前,向部河长办提交督导检查报告、先进典型材料及拟以一省一单方式向被督导省份反馈的督导意见(包括督导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9月底前,部河长办将督导检查报告汇总报经部领导同意后,在月推进会上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并按一省一单方式将督导意见反馈有关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