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2017-09-08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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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重庆、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确保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良好秩序,经研究,水利部决定开展为期2个月的长江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目的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夯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加大对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着力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切实保障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

  二、专项整治行动时间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7年9-10月,按自查、重点抽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三、专项整治行动范围

  专项整治行动范围为长江干流河道。

  四、专项整治行动内容

  (一)加强日常执法巡查。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及沿江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长江河道采砂的日常巡查,加大巡查频次,特别是对非法采砂重点江段、敏感水域要逐一巡查,对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在加强日常巡查的基础上,沿江各地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结合、陆治与水打结合的方式,对非法采砂行为组织专项打击和集中整治,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对非法采砂形成有力震慑,保障河道采砂有序可控。非法采砂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砂活动反弹严重、屡打不绝的河段或水域,以及危害性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采砂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一抓到底。

  (三)加强禁采期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监管。沿江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大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监管力度,确保采砂船舶按要求集中停靠。对擅自离开集中停靠点的采砂船舶,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安排

  沿江各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专项整治行动,长江委负责组织开展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专项整治行动,水利部适时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一)自查阶段(2017年9月)。长江委和沿江各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全面自查,特别是对2016年核查出的27个重点江段和敏感水域要逐一进行核查,检查采砂管理三级责任人落实情况、采砂船只管理情况、采砂许可管理情况、采砂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采砂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情况;摸清采砂管理现状、非法采砂现象,对发现的非法采砂活动要立即开展执法打击。9月25日前,沿江各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查情况报送长江委,长江委审核汇总后于9月30日前报送水利部。

  (二)重点抽查阶段(2017年10月)。根据自查情况,水利部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工作,重点抽查27个重点江段和敏感水域,以及各地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抽查时间、抽查地点另行通知。长江委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和检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7年9-10月)。针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边查边改,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沿江各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地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复查。对重点抽查阶段发现的问题,水利部将以一省一单方式印发相关省(直辖市)督促整改落实。10月25日前,沿江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送长江委,长江委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送水利部。

  六、有关要求

  (一)请沿江各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安排,加强区域和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长江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省际边界河段采砂监管执法。

  (二)长江委和沿江各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各项工作安排进行细化,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落实进度安排,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三)联系方式: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李春明  (010)63203224

  叶  飞  (010)63202817

作者:    责编: 王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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