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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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和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建管[2014]351号),我部于2017年8月至10月,组织对2016-2017年度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经我部审定,现公告如下:

  A级: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河南省、重庆市、江西省、天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湖北省、福建省、安徽省水利(水务)厅(局)。

  B级:辽宁省、吉林省、山西省、贵州省、黑龙江省、广东省、湖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省、海南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山东省、陕西省水利(水务)厅(局)。

  水利部

  2017年12月7日

作者:    责编: 魏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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