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字体:      】     打印     2025-01-10 20:38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5〕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3〕130号),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抓紧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与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调整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及时研提后续工作建议。

四、国务院将根据北京市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作者:    责编: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面

访问量统计 | 排行榜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京ICP备14010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办公厅  承办:水利部信息中心

水利部总机:010-63202114  网站联系电话:010-6320255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bm20000001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40号  投稿信箱:webmaster@mwr.gov.cn

 
      

水利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