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2015-06-2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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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4〕351号),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7-9月开展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

  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各单位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两部分,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办建管〔2015〕79号)。

  三、考核组织

  (一)自我评价。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特点,编写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并填写《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表》(见附件1),于7月15日前报水利部。

  (二)实地核查。

  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各流域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组成10个考核组,于2015年8月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工作进行实地核查,结合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评情况和有关检查情况,分别填写《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表》(见附件1)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表》(见附件2),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提出考核等级,于9月5日前报部建设与管理司。

  抽查4个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2个重点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1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1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所抽查的项目,均由考核组根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在建项目清单随机抽取。

  考核组组长单位及考核地区见附件3,具体组成人员和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结果认定与发布。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报水利部审定后通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全国质量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国质量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已将水利建设质量工作作为2014-2015年度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明确将直接采用水利部对各省的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分值占3%。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核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建立考核专家库。为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同时加强各地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的交流,我部将建立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专家库。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分别推荐2名专家,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推荐1名专家,于7月10日前将推荐表(见附件4)报部建设与管理司。

  (三)严格考核纪律。各考核工作组要坚持原则,严格对照标准开展考核工作,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五、联系人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戚波  费凯

  电话:010-63202132  63204869

  传真:010-63202685

  邮箱:zxzl@mwr.gov.cn

  

作者:    责编: 瑶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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