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稽察的通知
办稽察函〔2015〕1408号
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务)厅(局):
按照2015年水利稽察工作计划,经研究,定于2015年10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察办)派出稽察组,对你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开展稽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察时间
2015年10月12日至31日,工作周期约20天。具体时间由各稽察组电话通知。
二、稽察范围
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和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青海、新疆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
三、组织形式
部稽察办共组织23个稽察组,各组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成员由特派员助理、前期设计专家、计划管理专家、建设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质量安全专家组成。稽察项目及分组情况见附件1。
四、稽察内容和工作方式
(一)全面核查
1.听取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情况的汇报(汇报提纲见附件2)。
2.组织填写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有关情况表(附件3),对前期审批、投资计划下达、资金到位、投资完成等内容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核实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3.按照部办公厅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整改意见的函,核实各地对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项目稽察
1.各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定1~2个项目进行项目稽察。稽察组听取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汇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查看工程现场,开展现场稽察;核对2015年9月底在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及投资信息直报系统中上报的该项目部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2.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交换意见。
(三)与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稽察准备。按照《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情况汇报提纲》的要求,认真准备汇报材料;组织填写《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情况表》(附件3-1)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3-2);按《各有关单位提供的主要资料清单》(附件4)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稽察组核实。
(二)请各单位积极配合稽察组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接待中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水利部党组相关实施办法的要求,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搞宴请,减轻基层负担。
请确定1名处级干部作为稽察工作联系人,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10月8日前告知稽察特派员助理。
部稽察办联系人:李智红
联系电话:010-63205227
部建安中心联系人:李振海
联系电话:010-63906447
文件及表格请到水利安全监督网(http://aqjd.mwr.gov.cn)下载。